编辑同志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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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公司发给我的录用通知书载明了体检时间、报到时间、岗位等内容,我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了体检。然后,我按公司指定的时间持学历证和体检报告等材料去报到上班,还带了午餐。不料,途中发生车祸,我受伤住院,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全责。我在伤势好转后,便要求该公司申报工伤。哪知,公司说我报到还没有成功,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,不能申报工伤。
请问:我的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?
读者:杨修道
杨修道读者: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,职工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根据该规定来申请和作出工伤认定,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一是受害人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工,即与用人单位已建立劳动关系;二是事故伤害发生在职工上下班途中;三是伤害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;四是职工对交通事故不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。
劳动关系的建立包括两个要件: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对建立劳动关系已达成合意;二是用人单位已经用工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七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……”这里的“用工”,既包括劳动者的劳动力被用人单位实际使用,也包括劳动力已处于被用人单位随时使用的状态。换句话说,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力已经取得使用权。“用工之日”也包括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去报到之日。这样理解“用工”“用工之日”对劳动者更为有利,也符合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劳动立法精神。
本案中,一方面,录用通知书写明了你的岗位、体检时间和报到时间等,你也按公司要求进行了体检,完成了至公司上班的准备工作,表明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了合意。另一方面,你已经按指定时间前去报到,接受公司管理,该公司已经事实上取得了你的劳动力的使用权。因此,应当认定你们之间已经建立劳动关系。纵然你在报到途中发生车祸,人尚未至公司,但目的是报到上班,相应地,你所遭遇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,自然应当认定为工伤。
鉴于该公司不同意申报工伤,你首先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,请求确认你与公司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,然后在自行申请工伤认定。如果对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,可以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,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。
潘家永 律师
(劳动午报)